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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刘某生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非开放性网络空间信息的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5   阅读:

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刘某生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非开放性网络空间信息的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47

关键词

行政/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网络/现有设计/商业用途

基本案情

刘某生系专利号为ZL201530515149.*、名称为“电源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4日。2017年12月11日,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1,即第4291*号公证书复印件。第4291*号公证书记载了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入涉案QQ空间取证的过程,该空间中存在大量商品相册,其中铁质支架的图片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显示权限为“所有人可见”,并伴有网友的询价记录。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涉案QQ空间中所展示的铁质支架图片构成现有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8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涉案QQ空间具有公开性,其中的照片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13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刘某生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以此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本案中,首先,关于涉案QQ空间中的信息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根据涉案专利无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证据1第4291*号公证书,涉案QQ空间相册展示的全部内容均为商品展示,相册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权限显示为对“所有人可见”,虽然涉案QQ空间需要添加为好友才能查看,但公众完全可以通过添加好友等方式获知商品照片,没有证据显示该用户会对添加好友的请求进行特定筛选,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所添加的好友需要遵守保密义务。因此,涉案QQ空间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涉案QQ空间中相关商品照片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系统显示的照片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其次,关于涉案QQ空间的用途。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第0801*号公证书系对证据1的补强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予以采纳。第0801*号公证书进一步证明了涉案QQ空间的商业用途,同时显示,涉案QQ空间相册权限的全部描述为“所有人可见/允许转载、分享、圈人/显示相机型号、拍摄时间”。相册在2015年1月3日创建并更新,该相册下有两条询问商品信息的评论,评论时间为2015年1月3日。“允许转载、分享”意味着一旦加上好友,则可以对相册内容进行再次扩散。由此,进一步证明了该相册对不特定公众是公开的,且相册的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因此,涉案QQ空间相册的上传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册中相关商品照片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且涉案QQ空间主要用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秘密性的个人使用。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况。涉案QQ空间相册的内容在上传后即处于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状态,具备公开性,因此,涉案相册所示的外观设计应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现有设计。

裁判要旨

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134号行政判决(2020年4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行政判决(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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