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3-001-003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文物保护/违法建设/罚款
基本案情
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临潼文旅局)就某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此后,临潼文旅局向某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根据某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其间,某陵博物院两次对临潼文旅局征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某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为在该区域内不宜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11日,临潼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临潼文旅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陕7102行初309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陕71行终5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临潼文旅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秦始皇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建材公司未经审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临潼文旅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并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091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13日)
二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573号行政裁定(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