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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6   阅读: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3-024-008

关键词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专利权无效/充分公开/共有技术特征/不作详细描述

基本案情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贸易公司)诉称:专利号为20041005374X.X、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过滤器将用户语句区分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送给游戏服务器处理,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公开查询模块或者对话模块可以和游戏服务器相交互,因此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未公开,被诉决定关于实现游戏功能公开充分的事实认定错误。2.说明书没有记载过滤器如何实现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其仅仅表明了一种愿望和结果,没有给出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的技术手段,例如,难以辨识UTF-8编码语句具体为格式化语句抑或自然语句。3.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实现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的具体技术手段,即便如被诉决定所认定的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属于现有技术,也应当写入说明书。4.说明书仅仅提出了精确搜索的设想,却没有给出实现精确搜索的具体实现方式。5.说明书中未公开人工智能服务器检索对话数据库并选择最合适的应答语句的具体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本专利中没有公开的内容解读到说明书中,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对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及其某些术语的理解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并将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坚持被诉决定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评述。

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述称: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且应用本专利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已经取得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本专利具备创造性,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诉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5374X.X,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现专利权人为某网络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含11项权利要求。

某电脑贸易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一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附件1至4作为证据,其中,附件1系公开号为US2003/018239X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附件2系授权公告号为CN25775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3系公开号为WO2004/04930XA1的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附件4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28870的检索报告。

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其中,对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主张回应如下: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某电脑贸易公司提出的本专利实施例没有给出如何利用游戏服务器5来实现游戏功能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1-14行记载了“聊天机器人9本质上是一个或若干个机器人服务器2,其中设置有通讯模块21、过滤器22、对话模块23、查询模块24,其一端连接用户1,另一端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或查询服务器4和/或游戏服务器5”,如本专利附图1所示,即实施例中公开了用户通过机器人服务器2连接到游戏服务器5。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9行记载了“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记载内容能够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该聊天机器人的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根据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互动游戏的功能。

关于如何理解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以及过滤器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从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可知,格式化语句是格式化的命令语句的简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可以理解,本专利中的格式化语句是人机交互中的具有一定格式、通过计算机可以执行的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规定格式的命令语句;而自然语言是与格式化语句相对的一种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通俗对话的交互式语句。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含义是清楚的。其次,对于过滤器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的手段,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记载了“用户1输入一句子在即时通讯平台并通过网络传送给聊天机器人9,经通讯模块21接收后送到过滤器22,进行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的判断;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24处理,如果是一个自然语句,则送到对话模块23处理”,由此可知,说明书中提供了过滤器以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作为判断对象进行处理的方案。同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图3中给出的“天气:上海”这个格式化语句的示例可见,对于这些格式化语句,利用现有技术中简单的字符串处理函数,或者用表达式匹配的方法,就可以准确解析出命令和参数的值。例如,过滤器可以找到格式分隔符“:”,然后取前面“天气”为命令,后面的“上海”为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清楚地了解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语言形式的情况下,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完全可以设置出能够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过滤器。

为了实现拟人化的交互对话,本专利说明书中第3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7行中记载了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话系统有维护对话数据库的功能,说明书中给出三种扩充对话数据库的方式即人工添加、与用户对话过程中学习和网络学习,并具体说明了其实现手段,如“可以是记住数据库中人工添加的标准回话来答复,也可以向用户学习,更可以不断学习网络上新出现的词汇与语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对话数据库可以以三种渠道增添新出现的词汇或语句。对于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词汇的功能,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技术,从相关的网络网页中浏览、辨识、下载存储词汇和语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2-24行记载了“该信息数据库7有三部分组成,一为自建信息库,问答形式,一为精确搜索库(也称目标搜索)进行网络信息查询,一为使用专业内容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查询服务”,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1行到第5页第3行还记载了“机器人的查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广泛搜索不同,提供一种精确搜索(也可称为目标搜索TargetSearching),这样用户可以快速的通过机器人查询到他们想要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精确搜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提供了更为精确的搜索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构建更精确的搜索数据库并结合和扩展现有技术中的搜索方式就可以实现本专利的精确搜索。

对于对话系统如何可以访问对话数据库并选择最合适的应答语句,如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7行所述,人工智能服务器的对话系统具有维护对话数据库的作用,人工智能服务器具有强大的辨识与语法分析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方法对输入语言进行处理和分析,并和对话数据库中的对话进行语义匹配,找到最为匹配的回答作为机器人的回答发送给用户以实现人机交互。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结合说明书整体公开的内容来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的全部内容能够理解、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相应的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能够实现的。因此某电脑贸易公司提出的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至11的技术方案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脑贸易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的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某电脑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某网络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外,另查明:

本专利授权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载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33931XA)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聊天机器人中还包括游戏服务器。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陈述:“申请人根据对比文件1,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修改为:‘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游戏服务器。’……权利要求1中的聊天机器人由于还包括‘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能够为用户提供各类丰富、及时、准确的信息与互动游戏(说明书第1页第20行至21行),从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相比于对比文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目的的记载可知,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相应的,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也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功能。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中,某网络公司也认为游戏功能是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例如,根据本专利审查文档的记载,某网络公司认为,因为游戏服务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基于某网络公司的上述陈述才对本专利进行了授权。因此,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然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过滤器对用户输入语句进行判断,判断为格式化语句的则通过查询模块24输出到查询服务器4,而判断为自然语句的则通过对话模块23输出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某电脑贸易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某网络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

(一)关于本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审查情况

2006年2月15日公开的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原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通讯模块,查询服务器,游戏服务器,以及相应的数据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还拥有一个人工智能服务器,具有一定的人工智能,和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原始权利要求4内容如下:“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者自然语言。”原始权利要求5内容如下:“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该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一端共同连接在过滤器上,以接收经过过滤器区分后的语句;另一端则连接在各自相对应的服务器上。对话模块连接的是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模块连接的是查询服务器。”

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并且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过滤器22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区分为格式化命令语句和自然语句,并分别送到查询模块24和对话模块23处理,查询模块连接到一个或多个查询服务器4,再由查询服务器访问信息数据库7;对话模块23连接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实现对话功能。如果没有过滤器22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整个聊天系统将不能区分查询语句和对话语句,也不能将相应语句转发到相应服务器,也不能实现聊天和查询服务,因此,过滤器22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并转发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针对上述问题的意见陈述为:过滤器将用户输入的语句进行过滤并转发并非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如果缺少过滤器22以及该过滤器22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不是格式化语句,将它们正确发往相应的服务器处理,则该聊天机器人将不能正确支配适当的服务器处理相应的业务。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此,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称,“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缺陷,申请人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以及‘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转发)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3,调整后续权利要求的标号。”

(二)关于专利权人在原审中对游戏服务器的陈述

某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4年3月3日代理词第7页有如下记载:本发明通过过滤器将上述两类人机对话方法有机结合,其中格式化语句被直接分流到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高效运行,自然语言则进入人工智能服务器在对话系统中依据算法进行转化、匹配和理解。

在2014年10月16日二审开庭审理本案的开庭笔录第5页,某网络公司称:“服务器只是说服务内容有所区别,很多服务器在物理上是一体的,在逻辑上是分开的,对话内容和智力问答有连贯性就可以玩游戏,在物理上区分在计算机领域是说不通的,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根据2001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规定,“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上述规定对于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的公开提出不同的要求,是因为公开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内的技术特征要求较低,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外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要求较高。按照上述规定,首先结合本专利文件和审查档案来理解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并判断游戏服务器是否属于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一)如何理解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完整内容并结合本案证据,应当认定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关于发明目的记载可知,本发明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有两项功能,一是“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二是用户“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因此,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均是本专利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通过“命令”的方式实现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关于本专利工作流程即“通讯模块用来接收来自各种方式的用户语句和给用户回话;过滤器用来区分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的命令式语句,或者是自然语言;分别使用查询模块和对话模块来后续处理以生成回复信息或应答对话,并发送给用户”的记载,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游戏功能是通过“命令”的方式实现的,即通过格式化命令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在此理解的基础上,某电脑贸易公司关于在本专利的整个聊天机器人系统中不存在访问游戏服务器的数据通路的主张不成立。

2.使用格式化语句调用游戏模块来实现游戏功能,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根据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4即(2015)沪科咨知鉴字第16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所附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关专业文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8-9行记载的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互动游戏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较为常见的互动游戏。某电脑贸易公司在无效阶段提交的附件1第21页也记载了通过格式化命令语句完成猜谜游戏的例子,即“猜谜模块390允许用户100与聊天机器人125玩小游戏。聊天机器人125将诸如‘新汽车小游戏’的句子识别为触发猜谜模块390的命令。”

3.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本专利虽然基于功能的不同分别列明了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但并没有限定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是物理上分离的两个服务器,同一个服务器可以同时具备查询和游戏功能,某电脑贸易公司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的附件1中的工具箱128就同时具有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的功能。

查询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查询信息与提供游戏,是根据服务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内容或者功能作出的认定;查询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均通过使用格式化命令语句提供服务即实现查询、游戏功能,二者并不矛盾。根据本院查明的某网络公司在原审程序中的陈述,某网络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出格式化语句被直接分流到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高效执行的观点,在二审开庭时已经提出服务器在物理上为一体而服务内容可以有区别的观点。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观点是随着诉讼程序推进中某电脑贸易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诉辩观点的发展而适时提出的。无论某网络公司何时提出,都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的关系及其如何实现游戏功能作出认定。综上,某电脑贸易公司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诉决定在其后的分析中并没有认定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专利具有单独的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而是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是其区别于附件1的特征。某电脑贸易公司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游戏服务器是否属于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对于本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陈述,需要综合考虑整个审查过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考量本专利的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本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游戏服务器并非是本专利获得授权的原因,游戏服务器并非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主要理由在于:1.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明确表示游戏服务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该观点也符合信息技术领域所属技术人员的认知,在此情况下,本专利申请不可能因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具有游戏服务器而获得授权。2.本专利申请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补充了许多与“过滤器”相关的技术特征,基于本专利申请人的上述较大实质性修改,审查员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授权。3.该认定符合原始权利要求1、4、5的表述。从本专利申请公开的原始权利要求1、4、5可以看出,原始权利要求1强调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实现用户与聊天机器人的各种对话,游戏服务器并不是其区别特征,也没有限定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关系;原始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过滤器与对话模块、查询模块以及对话模块与人工智能服务器连接、查询模块与查询服务器连接。上述撰写方式及其内容能够反映出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所强调的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以过滤器为技术手段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根据区分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从而提高人机对话系统的效率和可用性。这也是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本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并使之最终得到授权的技术内容。

应当结合本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来确定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主要理由在于: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有时并不客观,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此的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本专利授权审查阶段曾经表示,游戏服务器和查询服务器是本专利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但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明确指出,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2.结合本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确定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本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符合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助于保证判断结果的客观性和适用不同法条的判断结果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综上,应当认定游戏服务器并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三)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在游戏服务器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内容可以实现,聊天机器人的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可以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包括美国专利在内的现有技术也已经公开了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获知本领域现有技术的能力,即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可以实现在聊天机器人系统连接游戏服务器并进行游戏,无须由说明书给出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进行游戏的具体指引。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某电脑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3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游戏功能的主张,二审判决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的认定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2014年4月28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行政判决(2015年4月21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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