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51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案-环境影响评价的正当性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3-014-003
关键词
行政/行政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正当程序
基本案情
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某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事项,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建设单位某医院和环评单位某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报该局审批。2017年9月日,该局作出《批复》,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原告林某等51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
另查明,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而变更为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经《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设置某医院,选址龙岩市某商城。2017年6月获颁《营业执照》,记载:名称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某商城一、二层。2017年3月,该医院(为委托方、甲方)与某公司(为受托方、乙方)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合同》,双方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办理相关协调工作,最终得到环评批复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8行初3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案涉批复。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某医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行终30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环评批复。本案中,建设单位某医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结论和公众参与调查材料的真实性,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在审批中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未提交申请受理、审查过程、审批送达的相应证据,属程序瑕疵。被告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在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过程中进行的虚假公众调查材料未尽审查义务而作出的审批违法而应撤销。
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依法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环评批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行初30号行政判决(2019年2月28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303号行政判决(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