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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环境评价许可的审查重点及适格原告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8   阅读:

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环境评价许可的审查重点及适格原告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3-014-002

关键词

行政/行政批复/环境评价许可/环境影响报告/公众参与

基本案情

某环保能源公司拟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2014年,某环保能源公司向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原江苏省环保厅)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原江苏省环保厅受理后,先后发布受理情况及拟审批公告,并经审查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某化学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不服该《批复》,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原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原环境保护部受理后,向原江苏省环保厅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原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调查情况报告》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江苏省环保厅作出的《批复》。某化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责令停止涉案项目建设并另行选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宁环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化学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化学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苏环行终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化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行政裁定:驳回某化学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化学公司位于案涉项目附近,其认为《批复》对生产经营有不利影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涉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均是具有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进行了两次环评公示、媒体公告、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公众参与权。在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涉案项目厂界周边发放了问卷调查表,并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及采纳情况进行了说明。原江苏省环保厅依据某环保能源公司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公示、发布公告,收集反馈情况,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未侵犯某化学公司的权利。因此,原江苏省环保厅的环境评价许可行政行为、原环境保护部的行政复议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要旨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影响,相关企业、居民可以对环境主管部门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从环境影响报告的主体、程序、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审查被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合法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4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环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2015年8月18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环行终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2016年12月30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行政裁定(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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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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