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父(母)亲登报和儿子断绝了父(母)子关系,2002年儿子意外身亡,父(母)亲要求和儿媳分割遗产,父(母)亲的要求合理吗?1974年李安(化名)和石云(化名)结婚,婚后生下了儿子李为(化名)。1990年李为考上了南京某高校,便从老家西安来到了南京,1994年毕业后一直留在南京工作。1999年,李为与在南京打工的湖南姑娘王某谈起了恋爱,由于王某来自湖南农村,又只有高中文化,身为高干的李安和石云死活都不同意,要李为立即断绝与王某的一切关系,回西安工作。李为不愿意放弃在南京的事业,更不愿意和心爱的姑娘断绝关系,2000年,李为和王某结了婚。李安、石云一气之下,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为脱离父(母)子关系。2002年7月份,李为出差时不幸遭车祸身亡。李安、石云获悉李为死亡后,赶到南京,要求分割李为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7.5万元)和存款2万元。王某以李安、石云与李为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安、石云分割遗产。于是李安、石云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为的遗产29.5万元。大多数人认为李为父母的官司不可能打赢,既然是父母主动和儿子断绝关系的,又怎么会有权利分割遗产呢?结果却出乎人们意料。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为、石云登报声明与李为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为、石云对其子李为的遗产与王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为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安、石云、王某平均分割。本报记者孙娓娓
专家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与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李安、石云虽声明与其子李为脱离父(母)子关系,但李安、石云对李为的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