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认为: 没有扶养继承人并不会必然影响其应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但如果是被继承人没有固定收入或劳动能力,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没有尽到自己的扶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是应该在分配遗产时考虐这一情况,即尽义务较少的应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