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但并未明确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
有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更何况民法是私法,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权,被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识支配自己的遗产。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却不能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合同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胎儿预留份额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上看,法律对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是要确定胎儿出生后有生活来源,是对胎儿生存权的保护;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方,是合同的相对方,具有获利性质。法律并非万能,它只能分配公平,并不能创造公平,当生存权利与一般获利性质的合同权利相冲突时,法律更倾向对生存权利的保护,所以法律对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效力高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若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全部无效?笔者认为,应根据扣除生养死葬的费用后被继承人所剩的遗产数额来确定。所剩遗产扣除胎儿的继承份额后无剩余,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无效;所剩遗产扣除胎儿的继承份额后有剩余,应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部分无效。至于应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何计算,目前只能仰仗法官的自由裁量,企盼《继承法》尽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