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早年丧偶,一个人拉扯两儿一女长大成人,儿女都结婚后,王老太和小儿子一起生活,小儿子在老婆的授意下,缠着王老太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小儿子一个人继承自己身后的所有财产。后来因和小儿媳关系不睦,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看着女儿对自己孝敬有加,王老太就又亲笔书写一份新的遗嘱,指定女儿为自己身后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后来,王老太生病过世,兄妹俩各持一份遗嘱对簿公堂。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由于王老太为女儿书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王老太的遗产应该由儿子一个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