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先生去世后在银行留下了一笔存款,该存款是由信用社代发的青苗补偿款。当王老太拿着老伴儿的遗嘱去取钱时,银行却说不能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所以不能凭这份遗嘱把钱支付给老太。老太无奈将信用社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信用社支付全部存款及利息。
去年8月,刘老先生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身后全部财产由老伴王老太继承。今年2月,刘老先生去世。王老太拿着遗嘱去信用社支取刘老先生名下的青苗补偿款3000元,信用社却以遗嘱没有公证拒付存款。
信用社的说法是,依据有关规定,支取死者的存款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说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王老太没有能够提供,所以信用社拒绝支付涉案款项,合乎法律规定。
沛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刘老先生生前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王老太系遗嘱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信用社支付存款,而银行拒绝支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向信用社进行法律释明,并发出司法建议,最终信用社同意向王老太支付存款,该案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