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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三人继承六间房 一人称扩建出力要占六成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06   阅读:

       父亲去世后,留有六间平房,现评估房产价值85万元。兄弟三人在协商继承问题时产生分歧,二哥告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二哥所有,并由三人按现价均分。二哥应于判决生效5日内给付两兄弟上述房屋折价款28.333万元。
       原告陈一帆诉称,其与二被告为亲兄弟关系。被继承人陈父于2002年病故,其名下留有坐落于天津塘沽区东沽的砖结构平房6间。原告称,该房屋原为4间,他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分别于1973年、1983年出资,并找亲朋帮忙对房屋进行翻建,形成了现有的6间砖房,且原告一直在该房中居住。陈父1993年搬出,随弟弟陈一建共同生活直至去世。2007年8月,房屋评估价值达85万元。因房屋为自己出资所建,且对家庭贡献较大,故原告要求分得房屋,并按现价继承60%份额,其余40%给付二被告折价款;案件诉讼费依法分担。
       被告陈一建辩称:房屋虽经两次翻修,但父母及二被告在建房过程中均分别出资、出力,并非陈一帆自己出资所建,且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陈父名下,陈一帆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自1993年起,陈父便随自己生活,故被告对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现被告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按照房屋现价值85万元进行均分,由原告给付被告应得份额。被告陈一莱(大哥)表示同意被告陈一建意见。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告是否应当继承该房屋60%的份额,即是否应当多分得遗产。原告认为房屋的改造、修缮由自己出资、出力,且自己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对家庭贡献较大,故应当多分,并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且其主张也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可以多分得遗产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全部支持。二被告主张按房屋现价平分遗产的意见,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中,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抚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抚养的,则不应因此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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