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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权继承老伴婚前个人财产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4-02   阅读:

       老伴去世后,继子女们就找上门来,要求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气愤又无奈的继母主张继承配偶婚前房屋及死亡抚恤金,对于老伴婚前的个人财产,继母可获得部分继承权?2013年7月15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原告皮琳琳依法继承邵枫个人财产金额为6617.78元,按份分得抚恤金5045元,合计11662.7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邵枫与其爱人结婚多年,1984年10月,夫妻二人在虎林市虎林镇共建一所平房。1992年10月,其妻子去世,留下邵宝贵、邵宝珍、邵宝玲三个婚生子女,且均已成年。
       老伴的去世,给邵枫打来了不小的打击,也减少了生活的乐趣。1993年初,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丧偶女皮琳琳,并很快于当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生活很融洽。后为了节约开支,作为妻子的皮琳琳主张两人搬到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子居住,并建议丈夫邵枫把婚前所有的该平房出售。得到同意后,二人于2006年12月30日把该平房卖掉,得房款6万元。2007年8月12日,继子邵宝贵到二人处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中写明该款系邵枫卖出1984年10月承建平房的款项。
       2012年4月邵枫被确诊为肝癌晚期。2012年8月1日邵枫去世。邵枫去世前后所花销的住院治疗等费用均由被告邵宝贵负担。邵枫生前系一名国家干部,去世后单位发放了抚恤金20180元。
       邵枫去世后,给现老伴皮琳琳沉重的打击。当还在悲痛中,邵枫的三个子女就前来主张继承其父亲邵枫的遗产。无奈之下,作为继母,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邵枫的6万元债权和2万元抚恤金的继承份额4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皮琳琳与邵枫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皮琳琳在邵枫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邵宝贵、邵宝珍、邵宝玲系邵枫的婚生子女,邵枫去世后依法也享有继承权。2006年12月30日邵枫变卖的平房,该平房系邵枫婚前个人财产。该财产变卖又形成的债权系邵枫的婚前个人债权。邵枫去世后,继承人只能继承邵枫的个人的份额,不能继承邵枫前妻的份额。即邵枫与前妻的共同债权6万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邵枫分得3万元,邵枫前妻分得3万元。邵枫的前妻去世后,其3万元个人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邵枫及其三个子女,每人继承份额为7500元。邵枫去世后,邵枫个人财产金额为37500元。在邵枫临终前住院及去世后所花销的费用均由被告邵宝贵承担,应从邵枫个人财产中扣除上述费用总计11028.90元。邵枫个人财产可继承金额为26471.10元。邵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皮琳琳及三被告,每人继承份额为6617.78元。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原告和三被告均系邵枫的近亲属,均可分得抚恤金。邵枫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放了抚恤金20180元,邵枫的近亲属按份每人分得份额为5045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救济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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