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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欠债是否非得父母来偿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4-02   阅读:

       子女欠债,父母成了被告。杭州江干和嘉兴嘉善法院最近判决了类似的两起案子,不过结果各异。
       “父债子还”的说法,我们平时听得比较多,但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再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借条上加了母亲的名字
       法院判女儿一人还钱
       30岁的马小姐是金女士的女儿。早在2010年春节前夕,马小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丛小姐借了11万元,用于周转,承诺10天归还。但直到昨天,钱还是一分未还。
       不过,今年1月9日,马小姐以自己和母亲金女士名义,向丛小姐出具借条1份,上面写明:今马小姐、金女士向丛小姐借人民币11万元整。
       随后,丛小姐将金女士母女一起告到江干法院笕桥法庭,要求母女俩一起还清11万元借款。不过,金女士提出,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她亲笔写的,而是在金女士不在场的情况下,女儿在借条上代签了母亲的名字。
       经审理后,法院于昨日作出判决,由马小姐一人还债。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她与丛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小姐理所当然应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金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钱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没有委托女儿马小姐借款。
       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借条是被告马小姐出具的,其母亲金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债务予以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母亲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儿子不还钱母亲作担保
       法院查封母亲合伙企业财产
       嘉兴嘉善县施女士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可惜儿子不争气,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最后一走了之。
       债主天天逼上门,施女士写保证,说到期给还款。不料,她把自己也卷进了官司,最后还把她合伙企业的财产给查封了。
       施女士儿子出生于1992年。2011年8月30日,儿子向沈某借款5万元,说是用于店内进货,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还款期限到了,施女士儿子没钱还,债主天天上门催债,施女士儿子都不敢回家了。无奈之下,施女士承诺在2011年10月31日还钱,还在还款保证上签字担保。
        可到了施女士的保证还款日,沈某也没拿到钱。
        沈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施女士对儿子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得知,施女士开办有企业。经查证,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施女士占有50%的份额,并为执行合伙事务人。法院即对该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通知其合伙人在30天内确定施女士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或份额。
       因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并未对施女士应得的收益份额进行清算分割,法院于是依法强制扣划该企业的存款,提取被执行人施女士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都无充分法律依据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斌说,债权债务纠纷是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很多人借了钱,债务到期,即使通过法院起诉已经拿到了要求偿还到期债务的判决,但当事人没有执行能力,那该怎么办呢?很多人都会问“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吗?”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没有义务去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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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男律师
专长:遗产继承、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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