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办案人: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范某某,男,200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号xx室。
原告:范某某,男,200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1969年7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室。
被告:陈某某,女,1952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某某区湖明路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304018.68元(房产继承部分估价249690元+银行存款部分估价54328.68元,实际房产继承部分价值以最终评估为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某某是王某某和被继承人范xx亲生子,范少如2010年12月19日突然死亡,目前查明可继承遗产有:一、厦门市xx路8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xxxx43号),暂估价998760元,实际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二、银行存款合计217314.73元。该部分遗产现在由被告私吞。
被告:陈某某,女,1952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某某区湖明路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304018.68元(房产继承部分估价249690元+银行存款部分估价54328.68元,实际房产继承部分价值以最终评估为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某某是王某某和被继承人范xx亲生子,范少如2010年12月19日突然死亡,目前查明可继承遗产有:一、厦门市xx路8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xxxx43号),暂估价998760元,实际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二、银行存款合计217314.73元。该部分遗产现在由被告私吞。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保护原告权益,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4.2.15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