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2]司发公字第150号
【颁布时间】 1982-05-02
【生效时间】 1982-05-02
【时效性】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公证处(82)沪证发字第6号《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几点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仍应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宜采取变通办法。夫妻共有财产,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先析产,而后公证。没有析产的,同意你们意见,可写明“我与配偶的共有财产,未曾分割,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在我死后归×××继承。”对于祖传房产,一般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土改时分得的房产,应视为当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