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1.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一级伤残):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二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三级伤残):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四级伤残):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五级伤残):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六级伤残):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八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评定除损伤程度的评定外,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程度的鉴定。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正式颁布人体伤害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因此,对此类案件的鉴定目前一般是比照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标准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