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410元,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适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不低于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5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