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给予患者一次性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全部损失的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10%),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那么由于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是否赔偿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
(8)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不同的省标准不同,在当地省公安厅每年下发的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文件中查找。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0)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人数不超过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2人。
(二)实际赔偿数额的确定。
上述涉及到的项目累计后为全部损失,再根据医疗机构承担的过错责任程度,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一般都已明确,不同的责任程度系数是不同的: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60-90%(实践中可能还有对等责任即各承50%)、次要责任20-40%、轻微责任不超过10%计。全部损失乘以责任程度系数的积即实际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