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者吴女士在医院就医死亡,与医院协商赔偿费用未果,吴女士家属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吴女士家属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吴女士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6万元的判决。
2006年10月16日11时21分,吴女士因“头晕、呕吐3小时”至某医院急诊科就医。次日上午6时50分,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布吴女士死亡。
吴女士家属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10月16日当天,吴女士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吴女士死后我们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其对吴女士的死亡有一个合理解释,并依法予以赔偿,但医院仅答应给予部分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9万余元。
医院辩称,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吴女士为猝死。由于吴女士家属拒绝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纠纷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后因意见不统一,吴女士家属于2008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病历进行了确认,并已提交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不知何故,中途撤诉。医院在为吴女士进行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对于吴女士家属合理部分的赔偿主张同意由法庭根据证据核算确定。故不同意吴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经医院申请,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吴女士家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9年6月5日,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此后,吴女士家属申请对该病例进行司法过错鉴定。2011年12月12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于被鉴定人吴女士为急诊就医、其自身基础疾病为急性脑血管疾病,该疾病具有发病急、发展快、死亡率高的特点,医方建议留院观察,但家属未办理留院观察手续,对被鉴定人预后(指预测疾病的可能病程和结局)亦有一定影响。医方过错参与度系数为1-10%。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吴女士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医院在对患者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吴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参与度为1-10%。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并无不当。吴女士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当庭核实,确认了合理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并按照医院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确定了医院应该承担赔偿义务的各项损失数额,酌定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而且已经考虑了吴女士在北京生活居住多年的事实,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了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