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大爷因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某医院就诊,并办理了住院手续。数日后,医院为陈大爷进行了相关手术,术后转入住院部继续进行治疗。在住院治疗近两个月之后,陈大爷因并发症不治身亡。从入院一直到病危最后一刻,陈大爷的家属对陈大爷照顾细致入微,并且留存了病历、发票在内的一切文书资料。在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陈大爷家属发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在用药剂量上存在一定问题。对此,陈大爷的儿子向主治医师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在录音中,该医师承认医院曾涂改过陈大爷的病历。据此,陈大爷家属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经审理,院方医疗事故事实成立,陈大爷家属获得赔偿10万余元。
律师评析:1、医院涂改患者病历,可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因此,医院一方倘若存在涂改、伪造病历这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
2、合法利用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应当注意的是,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此外,在医疗过程中,还应对病历等文本资料妥善保存,以防出现医疗事故后无法举证,从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