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脸面”上的医疗和美容手术越来越多,由此也产生了不少医疗事故和法律纠纷。“脸面”上的事不是小事,那么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法律人士表示,要打赢此类官司,最主要的还是要有确凿的证据,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错。
案例一 手术后鼻梁塌陷 女子诉医院索赔
50岁的赵女士从事的工作是广告和旅游,有时她会带游客出游。因为工作的原因,她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是朋友和同事公认的爱美女士。
去年10月,赵女士感觉自己的鼻子不通气,被诊断为“鼻中隔肿物,慢性肥厚性鼻炎。”赵女士对记者说:“因为有一位熟人是得鼻窦癌去世的,所以我的心里有些害怕,并急着要做手术。”4天之后,她在医院做了“鼻中隔肿物切除”手术。“原以为手术后铲除了病根儿,自己以后可以轻松地工作和生活了。但数日后,医生给我拆下‘鼻条后’,我惊讶地发现,自己的鼻梁子居然塌了。我问医生,这可怎么办呀?医生对我说,可以去做美容!我说自己的头也有些疼,医生告诉我这是‘更年期’造成的。”
赵女士无法接受院方的说法,又多次与院方交涉。在第三次交涉的时候,院方工作人员对她说“可以去起诉”。
经与律师研究后,她决定对医院提起诉讼。她在诉状中称,医生手术中切除有误,导致其鼻梁塌陷。经另一家医院诊断,她现在的情况为“鼻中隔偏曲术后、鼻中隔术后伴外鼻畸形,鼻窦炎,鼻息肉”。综上,被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赵女士对记者说,此事对她影响很大,现在出门要戴口罩,聚会和婚礼她也不能参加。更为严重的是,她因为此事辞职了,有不少朋友也已失去了联系。赵女士的律师对记者说,这7万余元只是现在产生的损失,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赵女士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昨天,记者与被告医院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进行了沟通。该工作人员表示,赵女士的鼻子原来就是塌的,与手术没有关系。关于另一家医院的诊断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医院没有鉴定资格,应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赵女士的情况进行鉴定。
对于该工作人员的说法,赵女士和其律师表示不能接受。律师表示,手术前,赵女士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女人,是此次手术造成其鼻梁塌陷。
据悉,法院正安排赵女士做医疗事故鉴定。
案例二 老汉美容疑被骗 起诉无证据被驳
去年1月的一天,年过六旬的陈俊(化名)来到天津某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的门诊部,打算修复右侧眉毛中间的“增生物切除术后疤痕”。当天,他缴纳医疗费4万余元,随后医生为陈俊注射了A型肉毒毒素、“爱贝芙”和玻尿酸。但是陈俊发现,他所注射的“爱贝芙”注册证已过有效期,而且院方对医生的宣传与该医生的实际经历不符。他认为,医院存在医疗欺诈的行为,故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医疗欺诈,返还医疗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使用“爱贝芙”是否构成欺诈呢?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爱贝芙”2002年取得注册证,有效期至2006年5月。2007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广东省某公司提出的重新注册申请。同年4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通知。通知第一条为:“2002年、2003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凡我局已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原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俊和整形美容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提交证据证明“爱贝芙”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原注册证可以继续使用,故医院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捏造不真实情况,使原告误信的故意,在客观上亦不存在实施欺诈的行为。在庭审中,陈俊自述目前并无实质性损害结果的发生。另外涉案医生具有执业资格。故一审驳回了陈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俊提起上诉。二中法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掌握充足证据 过错可以推定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昊、杨雪表示,针对包括脸面上的纠纷在内的医患纠纷案件,需要提醒广大市民,在就诊时和进行美容时,应对自身情况以及医院和美容机构将要采取的治疗和美容方式有所了解,如涉及手术等复杂治疗,还应询问是否存在手术风险以及补救措施,以便正确选择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治疗。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注意收集相应证据,比如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等。医疗、美容事故有时是因为误诊、漏诊所致;或是因为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手术失败;或是采取治疗措施不当等造成。除了证据确凿的案件之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美容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