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罗润成 滕小松王若中
案号:(2020)湘04民终4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5-21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一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7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南华附一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南华附一医院修改了病历资料;2、南华附一医院违反医务常规与药物使用规范给**仙超量使用高危药品硝普钠;3、南华附一医院没有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
南华附一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南华附一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与**仙及其家属家属沟通不及时等过错,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判决认定南华附一医院承担补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南华附一医院没有责任,一审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辩称:1、病历上的日期和心电图上的姓名和床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且病历存在修改;2、鉴定终止的主要责任在于南华附一医院;3、南华附一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且拒不提供电子病历,应承担全部责任。
南华附一医院辩称:1、**仙是一个79岁的高龄老人,有一系列心肺疾病,属于重型病人,有可能猝死;2、临床使用硝普钠治疗没有违反南华附一医院规定,也是为了**仙治疗,**仙并没有表现出硝普钠中毒的现象;3、病历是真实的,没有篡改和造假;4、因为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最终导致鉴定不能;5、**仙死亡出血有可能是由于肺病及后期插管的原因。
一审原告诉称
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华附一医院赔偿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498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阿法系患者**仙的丈夫,马芝娟、马彪、马军系患者**仙的三名子女。2018年11月19日,患者**仙因病前往南华附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胸闷、气促查因: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扩张性心肌病2、心房颤动。住院治疗8天,在治疗过程中,病情逐渐加重并转入ICU病房治疗,2018年11月27日在ICU病抢救后,患者未恢复有效自主呼吸,病危,患者家属不想患者**仙死在外面,遂为患者**仙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Ⅱ型呼吸衰竭;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4、冠心病5、右侧胸腔积液;6、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出院当天,患者**仙因呼吸衰竭而去世。患者**仙去世后,患者家属为患者**仙办理了丧事,并于2018年12月1日将患者**仙下葬。因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在患者表示使用药物“硝普钠”后不舒服的情况下,不应该给患者继续使用“硝普钠”,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于2018年12月10日找南华附一医院,要求南华附一医院对患者**仙的死亡给一个说法,并要求卫计委进行处理,但各方均未能妥善解决纠纷。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在为患者**仙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双方在发生纠纷以后,南华附一医院未能及时提供档案病历及电子病历,南华附一医院应对患者**仙的死亡承担责任。2019年1月7日,马军与南华附一医院在南华附一医院处共同封存了患者**仙的病历材料。另查明,南华附一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存在心电图性别标示错误,长期医嘱单床号标示错误,标示为56床,但实际住院床号为40床,ICU病室床号为26床。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于2019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南华附一医院对患者**仙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依次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29日向一审法院来函,因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有争议,被鉴定人死亡原因不清楚,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该鉴定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23日向一审法院来函,因委托事项超出该中心技术能力范围,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于2019年10月15日向一审法院来函,因委托事项超出该中心技术能力范围,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南华附一医院是否存在拒绝提供病历或修改病历的现象;2、南华附一医院是否应当对患者**仙去世后未进行尸检导致没有鉴定结论承担责任;3、南华附一医院是否应当在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一、南华附一医院是否存在拒绝提供病历或修改病历的现象。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拒绝提供档案病历和电子病历,但双方已于2019年1月7日封存了患者**仙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中大部分资料也是在医院的诊疗系统中打印出来,患者**仙的病历资料应以双方封存的病历为准,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拒绝提供病历与双方实际封存病历的事实相互矛盾,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修改病历资料,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明力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或修改病历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南华附一医院是否应当对患者**仙去世后未进行尸检导致没有鉴定结论承担责任。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没有进行尸检的原因在于南华附一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没有及时提醒,但患者**仙是在2018年11月27日出院以后去世,且马芝娟在出院时签署了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当时并未显示双方发生医疗纠纷。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自述是在2018年12月10日到医院,要求医院给个说法,但当时患者**仙已经下葬,故对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认为南华附一医院应对未进行尸检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南华附一医院是否应当在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南华附一医院接受患者**仙并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南华附一医院应当对患者**仙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南华附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鉴定,却一直对南华附一医院提供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且患者**仙的死亡原因不清楚,为此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终止对本案的委托鉴定程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不予受理,导致本案无鉴定结论,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南华附一医院在对**仙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方沟通不及时等过错,虽然与患者**仙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给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造成一定困扰,故应给予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适当补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补偿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30000元;二、驳回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70元,由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补偿责任是否合理。本案中,查明南华附一医院对**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诊疗行为与**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南华附一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但因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仙死亡原因不清楚,导致鉴定不能。因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及未及时对**仙死因鉴定导致鉴定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未予支持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提出南华附一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提出南华附一医院拒绝提供病历、修改病历,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未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仙出院时尚未死亡,双方亦未发生医疗纠纷,不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关于南华附一医院应主动告知尸检相关规定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南华附一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存在性别、床号表示错误,属于记录有瑕疵,且未能就用药与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妥善沟通,从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和避免对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出发,一审法院酌情考虑由南华附一医院适当补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南华附一医院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南华附一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上诉人马阿法、马芝娟、马彪、马军共同负担4385元,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4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润成
审判员 王若中
审判员 滕小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芬芬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