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吉守明 敖宇波干建强
案号:(2019)渝民申6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1-01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芝英因与被申请人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胡文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民终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芝英申请再审称,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应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马芝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在对马芝英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该条规定,马芝英对于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一审中以及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了多个鉴定机构对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在对马芝英诊疗的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没有鉴定意见证明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的诊疗行为有过错。马芝英称无法鉴定的原因,系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拒不提供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称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形成完善的病历资料,并不是拒不提供。马芝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马芝英称其骨折不是自己摔倒所致,而是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的诊疗行为导致其骨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马芝英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马芝英认为应由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认定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结合本案事实,酌情确认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对马芝英的相关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马芝英认为应由胡德新中医骨伤科诊所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芝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