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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民申3126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1   阅读: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晓平  杨晓梅赵敏

案号:(2019)陕民申31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2-30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任国松陈丹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中心血站因与被申请人罗浩、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西安市中心血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西法大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607号《法医学某某鉴定意见书》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鉴定机构在未确定申请人过错及罗浩损害后果与申请人提供血液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直接认定过错参与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因目前医疗水平无有效检测方法排除,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二)案涉鉴定意见书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鉴定意见书依然按照百分比赋值过错参与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三)申请人在鉴定意见书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下,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定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四)在鉴定意见书无法确定申请人提供的涉诉血液是否合格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对涉诉留存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应予以准许。西安市中心血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能否被作为裁判的依据。首先,案涉《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经过人民法院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后得出的相应意见,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了质询,该鉴定作出程序合法,其内容应当作为裁判参照的依据。其次,西安市中心血站主张对上述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但西安市中心血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对其主张,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西安市中心血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市中心血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平

审判员杨晓梅

审判员赵敏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洁

书记员史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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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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