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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申2917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1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傅燕  彭国雍王春晓

案号:(2019)渝民申29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2-10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栩豪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北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栩豪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以部分门诊医药费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该收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已达到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应当予以支持;2.二审法院认为医保基金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不计入损失错误;3.刘栩豪举示了律师服务合同及收费发票,其要求北城医院支付律师费于法有据;4.刘栩豪前次诉讼撤诉系因北城医院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引起,刘栩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北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5.北城医院已经支付的5万元不应在赔偿款中扣减;6.一审法院对本案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决定不当;7.刘栩豪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并列损失,应得到支持;8.参加协调处理本次纠纷人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理应支持;9.康复费用系酌情主张,应酌情支持;10.刘栩豪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虽没有发票,但从病历的实际情况可知刘栩豪是扶双拐行动,该费用理应得到支持;11.刘栩豪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从就诊起计算至鉴定作出之日止;一审中刘栩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一般授权,无权放弃对误工费和护理费的鉴定,刘栩豪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准许;12.一审法院划分责任比例不当。刘栩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北城医院对刘栩豪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将北城医院的过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针对刘栩豪在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为次要因素,酌情认定该部分损失北城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一部分针对刘栩豪目前的伤残情况,为轻微因素,酌情认定该部分损失北城医院承担20%的责任。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案情,综合鉴定意见、治疗过程等进行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

二、关于刘栩豪在再审申请中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1.医疗费。刘栩豪举示的部分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因无其他病历资料佐证,也看不出就诊科室,北城医院对关联性也不予认可,故对这部分医疗费不应予以支持。另外,对于医保基金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刘栩豪未实际支出,也不应计入损失中。2.误工费和护理费。一审法院根据刘栩豪住院治疗情况对误工费和护理费进行了合理的认定。一审法院曾要求刘栩豪就该两项费用是否需要鉴定予以明确,刘栩豪特别授权的一审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且刘栩豪在一、二审中均委托同一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诉讼活动,故刘栩豪在二审中提出一审代理人系一般代理,无权放弃鉴定的理由违反诉讼诚信,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对刘栩豪提出误工费和护理费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3.康复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刘栩豪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4.残疾生活补助费。刘栩豪已主张残疾赔偿金,该项费用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5.参加协调处理纠纷人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案外人因协调处理纠纷产生的费用不属必要支出,亦不应予以支持。6.律师费。刘栩豪虽为此次损害聘请律师,但其要求由北城医院负担律师费无法律依据。7.前次诉讼案件受理费。刘栩豪称其前次诉讼撤诉系因北城医院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引起,要求北城医院赔偿其前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经查,刘栩豪在前次诉讼之前,已与北城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上记载了北城医院真实名称,刘栩豪在前次起诉时因将北城医院的名称写为重庆北城医院而撤诉,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8.本案案件受理费。虽然北城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但案件受理费系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计算而来,刘栩豪应对其超出判决结果的诉讼请求标的额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决定并无不当。9.北城医院已支付的5万元应否扣除。该费用系双方约定北城医院向刘栩豪预付5万元前期医药费,系为填补刘栩豪损失支出而非赠予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刘栩豪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栩豪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傅 燕

审判员 王春晓

审判员 彭国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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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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