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吉守明 敖宇波干建强
案号:(2019)渝民申89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2-05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石柱县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文某1、文某2、文珍权、马兹秀(以下简称杨某某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柱县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采信严重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观点错误。(二)二审不允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未进行释明属程序错误。(三)二审判决侵害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显失公平公正。石柱县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渝弘正[2018]医(临)鉴字第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以及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渝弘正[2018]医(临)鉴字第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审查该鉴定程序,渝弘正[2018]医(临)鉴字第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具有鉴定资质,鉴定其他程序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石柱县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系对鉴定结论,认为文建国入院时符合高血压慢性病症状。经审查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文建国入院时已属高血压急症并脑、肾等重要靶器官功能不全,医方违反诊疗常规用药以及未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增加了高血压脑出血的风险,医疗过错对其死亡起次要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记载,判断文建国入院时已属高血压急症的依据是,石柱县医院对文建国入院查体的各项指标并结合高血压急症的特征;石柱县医院认为鉴定机构将文建国来院治疗时的状况与3月27日中午突发的“急诊高血压脑出血”前后混淆,其主张的该项事实与鉴定书记载的事实不符。石柱县医院提出的异议是对鉴定结论实质结论不服,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否定。二审采信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
关于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过错参与度即过错参与度为20%-40%,二审酌情认定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