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吉守明 敖宇波干建强
案号:(2019)渝民申12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2-05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尚群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綦江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尚群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医疗过错客观存在。(二)采信证据不当。(三)一、二审不组织重新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四)一、二审判决缺乏证据支撑。谢尚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綦江人民医院对谢尚群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重庆市綦江区卫计委已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过程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也作出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认为,綦江人民医院仅存在为谢尚群换药次数偏少的过错,但该过错未造成谢尚群实质性的损害,与谢尚群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第三部分“检验过程”中(三)“放射科会诊意见”确实存在影像学片的时间与该意见所载时间不符问题,但该影像学片反映的病情状况与谢尚群病历资料中记载的病情相符,“放射科会诊意见”中2015年8月19日MRI片(22421)中22421的编号与谢尚群二审中出示的2015年8月9日MRI片编号相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放射科会诊意见”记载该影像学片时间为笔误。从谢尚群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所提异议部分看,其对第三部分“检验过程”中“(一)资料摘要”部分并未提出异议,而该部分是鉴定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第三部分“检验过程”中“(二)见面会的情况简介”和“(三)放射科会诊意见”是专家作出鉴定意见的主观参与部分,该部分并不影响本案鉴定资料的客观性。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看,该鉴定意见根据整个病历资料并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会诊意见等作出,资料客观、分析有据。一、二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谢尚群申请重新鉴定后,一审法院已多次对外委托鉴定,包括委托市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被退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綦江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谢尚群目前的疾病状况,故一、二审法院对谢尚群要求綦江人民医院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谢尚群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