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途中因患者病情加重,于是救护人员擅自决定将患者转院治疗,结果因延误时机女孩死在途中,于是其父母怒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144514.98元。10月29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2010年3月21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陈某、林某的女儿因病求助于被告湖江卫生院。后该院派救护车接到原告女儿后,途中救护人员考虑到患者病情严重,该院救治风险太大,于是在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救助措施,也未与患者家属商量的情形下,擅自决定将患者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但因贻误时机,病人死于途中。于是死者父母怒将胡江乡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44514.9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的初衷是为患者考虑,但作为医护人员既然已经认识到患者病情严重,却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的情形下将患者转院治疗,造成患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此被告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于是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赣县湖江乡卫生院自愿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600元,使得该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