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于2010年5月26日15:59因“自幼发现心脏杂音”而入住被告安徽省立医院拟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前院方通知家属,手术将由经验丰富的心外科x主任亲自来做,但是患方后来得知手术是由该科住院总医师及其助手完成。术后患儿出现偏瘫及面部、肢体抽搐,言语功能受损。2010年5月26日MR检查提示:“左大脑半球大面积梗塞,右顶叶脑梗塞灶”。患儿术后当天即出现脑栓塞相关体征,但心外科治疗不积极,没有及时进行相关辅助检查,不进行相关支持对症等药物治疗,直至6月18日才进行MR检查,6月23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使用施普善(还是院方要求患者去院外自购的);家属要求对抽搐诊治要求无果,被迫去安医二附院门诊就诊并怀疑癫痫,再次就诊于省医门诊才给予脑电图检查并确诊为癫痫。至今在药物控制下仍然每天都有抽搐小发作,脑梗塞后患儿学习言语能力明显减弱。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造成脑梗塞、癫痫后治疗不积极,延误诊疗时机,具有明显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