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老周因糖尿病就诊于云南省镇沅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不料病情恶化,最终死亡。经云南省医学会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镇沅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周妻极度悲伤下与院方发生争执,并索要217507.86元赔偿金。院方认为老周是因自身病情发展救治无效死亡,己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各持己见,多次协商未果,向镇沅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近日,调委会组织双方协调解决。据双方所述,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赔偿金是按2012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是按照2013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赔付比例是按30%还是40%计算。
调解员认真分析情况,分开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劝说,双方达成一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2012年标准计算,由院方承担35%的赔付比例,最终由院方赔偿死者妻子115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