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合肥医疗事故律师问答 » 正文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有哪些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06   阅读:

       网友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明确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既弥补当事人尤其是患者一方对鉴定意见专业性方面举证能力的不足,又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为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程序保障。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及相应法律后果。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在更加依赖鉴定意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更加突出,相应的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规定鉴定意见的质证要求的基础上,细化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

       同时,考虑到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本身的专业性特点,有必要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证据定性及效力问题存有争议,这一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较为突出。为增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能力,充分发挥庭审实质作用,《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了规定,突出强调该专家辅助人须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并在参考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许憬律师
专长:医疗事故、刑民交叉
电话:1351564707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51564707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