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 辽宁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对已作出的最终鉴定结论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在法院受理前仍有疑义,省级鉴定委员会有权重新鉴定。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法律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51564707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