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据悉,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种显失公平房屋征补决定不准强执
最高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可现场听证调查
本网北京4月9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介绍,司法解释就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审查方式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就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及司法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七种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最高法明确政府不当或违法强拆利害关系人可提行政诉讼
房屋征补“裁执分离”防行政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