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是不能对评估报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范围。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2000年以前房地产评估机构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2000年以后,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自此之后,拆迁评估机构不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评估报告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