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依据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而制定的,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同时废止。
2、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该《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花山区、雨山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3、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决策民主原则,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经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程序正当原则,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补偿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指所给与的补偿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适用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平公正。该《实施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信息公开制度措施。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4、房屋征收的主体和部门是谁?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责任主体为区级人民政府。该《实施办法》规定,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花山区、雨山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作为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慈湖高新区不是一级政府,因此不具有房屋征收的主体资格,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由其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雨山区范围,其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慈湖高新区在花山区范围,其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花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5、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如,征收补偿中的有关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办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该《实施办法》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6、对于违法征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市政府举报电话为12345。各区人民政府应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征收现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7、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公众的房屋实施征收?
答:必须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如何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答: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有关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改造,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征收范围。
9、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进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不得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得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内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等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10、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如何开展房屋调查登记?
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工作人员会同房地产评估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等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状况、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构筑物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和征收目的、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和奖励条件及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征收实施时间和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
1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确定?
答: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1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由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我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14、房屋征收决定应由谁来作出?
答: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对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作出前应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5、房屋征收决定如何公告?
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公众查看的地方。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16、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主张哪些救济权利?
答: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体是哪个部门?
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之日合法有效证照,按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8、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如何进行确认?
答:首先,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其次,关于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对被征收人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19、对未登记建筑、违法建设和临时建筑如何认定和补偿?
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无有效证照,但在1985年航拍图(1989年向山地区手绘地形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给予补偿;对经依法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20、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什么?
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其中,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年代、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2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答: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区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对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中不带着自己的感情、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不偏袒征收当事人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客观评估。
22、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征收居住房屋的,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23、住宅产权调换的补偿原则是什么?
答: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地段的范围及可供选择的住宅套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24、征收住宅的,有哪些补偿、补助?
答:征收住宅的,给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补助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居住困难户的住房保障补助。
此外,对于住宅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25、住宅产权调换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征收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首先,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证载面积和1985年航拍图或1989年向山地区手绘地形图图斑面积合并计算)按户“征一补一”。
其次,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应当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面积补助。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一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公摊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为两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12%的公摊建筑面积。
第三,对于住宅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还可以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政府优惠价计算。其中0-25平方米为2600元/平方米,25-30平方米为3500元/平方米。超出30平方米,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例如,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50平米,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根据补偿规定,补偿标准应分为三块:(1)按照“征一还一”,享受50平方米住宅;(2)如果被安置在有一部电梯的高层,应给予补助4平方米;(3)被征收户可以按照市政府优惠价增购30平米住房。综上,该被征收户在征收后应享受住房面积为(1)+(2)+(3)=84平方米。
此外,关于政府优惠价,向山地区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政府优惠价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6、对居住困难户有哪些住房保障措施?
答:对于确定的居住困难并且无其它住房的被征收人,在实施产权调换时,被征收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给予补偿。例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的,那么它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房屋被征收时按照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2平方米的,那么,它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房屋被征收时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的,那么,它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房屋被征收时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
此外,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住宅被征收人,实施最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保障,50平方米以内不补面积差价。
27、住宅货币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8、住宅被征收后对住宅临时安置费如何规定的?
答:1、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过渡期内自行安置住处的,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每月按1000元支付。例如,被征收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每个月的住宅临时安置费应为15元/㎡×70㎡=1050元/月;如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为50㎡,应为15元/㎡×50㎡=750元/月<1000元/月,则每月的住宅临时安置费应为1000元/月。
2、临时安置期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如果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的,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2倍支付被征收人住宅临时安置费。例如,某被征收人住宅临时安置费为1000元/月,如果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的,那么,住宅临时安置费应从第31个月起为2000元/月。
3、征收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9、对住宅装饰装修补贴有哪些标准?
答:被征收住宅涉及装饰装修的,由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补偿(含移机费);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例如:某被征收人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为70㎡,根据规定,装饰装修补贴应为70㎡×300元/㎡=21000元。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低于其实际支出的装饰装修款,则可以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装饰装修市场价格评估来确定。
30、对住宅搬迁费与搬迁奖励有哪些规定?
答:1、住宅搬迁费标准按照1000元/次计算,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一次搬迁补偿,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则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
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奖励标准即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奖励费合计不足10000元的,可按10000元给付。例如,被征收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0㎡,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应给予被征收户的搬迁奖励费为70㎡×300元/㎡=21000元;如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5㎡,因25㎡×300元/㎡=7500<10000元,应给予被征收户搬迁奖励费10000元。
3、对超过奖励时限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一律不予奖励。
31、征收非住宅房屋有哪些补偿、补助?
答:征收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补助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对于非住宅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32、征收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有哪些?
答:在征收非住宅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和税务证照;(3)确实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33、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3年每月的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例如,某被征收企业,前3年每月平均税后利润为2万元/月,根据规定,该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2万元/月×6个月=12万元;或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5‰×6个月来确定该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4、对非住宅搬迁费与搬迁奖励有哪些规定?
答:1、征收非住宅,其原料、设备等需要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不超过征收补偿总额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支付。
3、超过奖励时限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35、征收马鞍山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有哪些规定?
答:1、马鞍山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征收马鞍山市直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配偶符合房改政策,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住房补贴等城镇住房福利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规定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3、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额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36、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如果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如果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物。
37、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哪些?
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2)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6)搬迁期限;(7)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8)其他事项。
38、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事宜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的程序有哪些?
答: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向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递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核验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注销。
被征收人逾期未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40、房屋征收资金的支付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房屋征收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41、被征收人如何进行搬迁?
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2、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中,当事人双方由于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导致补偿协议一时无法达成。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订立补偿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3、补偿决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补偿决定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应当全面,原则上应当与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2)征收的依据及理由;(3)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4)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44、补偿决定如何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答:首先,强制执行应当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其次,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级人民政府。为了防止强制执行后可能出现的被征收人居无定所现象,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权,减少强制执行引发的纠纷,本《实施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依据、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5、为什么要建房屋征收档案?
答: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不仅是征收过程的重要依据,也记录了城市和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补偿档案等原始凭证还为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处理提供了依据。因此,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管理。
46、房屋征收补偿如何接受审计监督?
答:征收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这在保障依法依规补偿、公平补偿的同时,也确保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收成本决算制度,征收项目结束后负责征收项目的成本决算工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47、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后果?
答: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8、非法阻碍依法征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确实存在少数被征收人直接或雇请其他人员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情况,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房屋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和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本《实施办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50、新政策执行后,原有房屋拆迁项目如何处理?
答: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2020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马棚改组〔2020〕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