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例如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具有“残疾人多、低保户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人员结构特点,此时对他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更多地会受到有关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影响,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通过各种激进、极端的抵抗行为发泄在拆迁上,无疑多重社会矛盾的难以解决和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都为法院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锁”。
(四)服务大局的情势下征地拆迁受政府的干扰性增强。由于征地拆迁是政府的长运规划,是地方政府发展的大局,这样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审判不得不更多的考虑如何为大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调解、判决的难度增大。
二、法院为征地拆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现场指挥力度。对于每件征地拆迁案件,各法院院党组都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严把征地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关,以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策和部署整体工作;遇到需要强制执行拆迁时,主管副院长每次亲临拆迁工作现场与被拆迁人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和进行现场指挥;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疑难非诉执行拆迁案件,院长除每日听取拆迁工作汇报外,还领头组织全院干警赶赴现场开展拆迁执行工作,并指挥推动现场工作有序进行。
(二)积极关系协调,注重调解机制的引入。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保证案件的妥善处理,各法院均能积极与建委、城管部门、房管、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进行协调,以求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矛盾和社会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市中区法院、汶上法院考虑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还积极引入调解机制,通过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来平息被拆迁补偿户的情绪,化解纠纷。
(三)加强法院与政府、人大、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报送制度。无论是诉讼审判还是强制执行,全市法院都及时将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向政府、人大、信访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建立专报制度,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可能发生大事件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从而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实际灵活运用。由于法院以后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发挥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认真学习该新法规,并结合当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际情况灵活将其运用是积极发挥法院司法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根据最高院近日下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禁止不正当的拆迁行为法院要对于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毫不含糊,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法院对房屋征收纠纷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法院应制定未来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如可以制定《关于规范房屋征收案件诉讼与非诉执行立案的有关规定》、《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执行工作流程》、《关于依法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规定》以及《在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依法保护被执行人财产、人身安全的规定》等制度,将这些制度以法院审委会名义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执行,从而对规范干警在日后房屋征收补偿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和保证作用。
(三)创新审查机制,在非诉执行审查引入听证程序。对于政府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公开,应积极引入听证程序。让对房屋征收有异议的被搬迁户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借助听证程序开展普法教育,进行有关释法说理工作,可以使部分强制执行申请在此阶段即得到化解。
(四)创新工作思路,从审判流程和执行方法上不断探索新途径。以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为例,法院应在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层层把关、严格要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要求立案庭严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鼓励立案庭积极发挥立案调解职能,提前介入非诉执行拆迁案件和抓住时机尽早化解矛盾;严格审查裁决非诉执行申请,对于拆迁手续不完整、行政裁决不合法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说服拆迁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裁决;执行阶段强调调解机制的发挥,慎用司法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尽量减少用法律手段解决思想问题,把释法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作为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对于非诉执行案件中情绪波动较大,抵抗行为激烈的被拆迁人应给予特别注意,避免发生被拆迁人自残、自杀等事件。
总之,与拆迁变为征收搬迁一样,是一种人性的回归,司法强制征收搬迁更是一种法治的回归,只有真正摆脱现实之困,革除旧弊,明确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心,济宁市法院才能真正为城市建设、人民安居保驾护航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