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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过程不能脱离司法监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5-18   阅读:

       非经法院决定,不能强制拆迁。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
       昨起,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河南商报记者采访了我省司法界专家,探究司法解释背后的立法本意及社会意义。
       焦点1: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
      【司法解释】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省高院行政庭审判长杨巍: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小红: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扮演的应是审查的角色,而非涉入征迁案件。
       焦点2:拆迁补偿明显不公不予强拆
      【司法解释】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解读】
       杨巍:在此之前,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形。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可能就会作出不同的决定。去年,我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被拆迁者是一个公司,拆迁方决定按普通住宅房进行安置赔偿,明显不公,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王小红:原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这次新加入了“或者正当程序”,大大加强了审查的强度,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二队队长李冰:这七种情形,实际上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现实存在的违法的情形。根据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容易犯的错误来确定法院的审查标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保护作用,对政府也是一种制约和监督。
       焦点3:严格执行审查程序,让过程公开透明
      【司法解释】
       《规定》针对的是被征收人放弃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更多的材料以供法院审查。
      【解读】
        王小红:理论上讲,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法院只需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强制拆除即可。但拆迁问题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确立了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尤其是其中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的提交要求,强制拆迁会否造成群体性事件、会否造成伤亡事故,充分体现了当前的形势要求和《规定》对强制执行社会效果的高度重视。
       杨巍:《规定》明确了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这些虽然不是严格的行政诉讼程序,但从行政诉讼程序中吸取了很多做法,更加公开透明。
       焦点4:拆迁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
      【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解读】杨巍:从文字表述可以看出,前者是原则,后者是补充。这主要是从实际出发,毕竟法院不具有专业技能。此外,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做的,由法院实施风险较难控制。
       李冰:法官不是警察,其主要作用是居中裁决,下达决定。客观来讲,强拆法院根本不擅长,由政府作为实施者更适合。
       基层法院管辖难排除干扰
       王小红表示,《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规定》将案件交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目前法院的管理体制下,基层法院往往很难摆脱行政干预,审查不够超脱。在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七种情形中用“明显”和“严重”这种不确定性词语表述,对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的程序用“可以”而不是“应当”来表达,使这些规定失去了司法解释本应具有的较强的操作性,为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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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春律师
专长:征地拆迁,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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