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发〔2021〕2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7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负责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等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统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审核被征收的房屋丈量评估结果、所需资金测算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安置所需的房型和数量进行调研、摸排、测算。
街道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政策宣传、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房屋的调查丈量评估、地上附着物清点、所需资金测算、所需安置房户型和数量测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费用发放、安置房资金结算、被征收户安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当安置人口认定工作。
市城投公司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并负责与街道办事处联动,将安置房结算款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章
第五条征地报批程序:
(一)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内容为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信息。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因征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征地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征地单位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
(六)街道办事处受市政府委托,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核算征地补偿安置费(即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申请征地单位按规定预存。
(八)市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批材料,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申请征地单位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发布,由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两榜公示、并联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两公告”后,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别将征地补偿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自《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夫妻投靠、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内没有考录(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并联审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相关证照资料、登记认可、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第一榜公示。
(二)由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一榜公示情况进行并联审核,经严格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区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上进行第二榜公示。
两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额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二条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留地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具体按照桐政办发〔2020〕5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各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安置价格及安置房楼层差价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被征收户安置房所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规费实行收支平衡,予以免收,被征收户只承担回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工本费(增购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室内水电等应按设计配套齐全,室外由政府配套。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户可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补偿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
生产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标准按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大额的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确定,具体按照桐政办发〔2020〕21号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基准日两年前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本方法笫十四条给予停业、停产补助费。
第十七条被征收户房屋性质、用途、面积认定:
每户以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为依据确认(一户不得拥有两址)。
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且符合具备房屋面积认证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召集资规、住建、司法、城管、征收、街道等部门对拟认证的面积进行确认,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经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拆除经依法批准且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户每户按在籍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实行安置,安置价为最新公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可在每户执行人均40㎡外自愿增购40㎡(其中20㎡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另外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有成年子女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必须挂靠一子女,不得单立户增购。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最多可增购40㎡安置房(其中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剩余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一)房屋征收时被征收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经认证后其合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征收区域有房产的经认证后,在150㎡以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1:1(征一还一)就近高套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后增加的面积在10㎡以内(含)的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认证后超过150㎡的,对超出的合法建筑部分面积,比照本条(一)项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三)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安置条件但原房屋已灭失、倒塌的可按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结算时按综合成本价;
(四)有房屋在征收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必须先认定,经街道、资规、司法、住建、城管、征收等部门联合核查批准(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后,在所在区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比照本条中(一)、(二)、(三)项对应的安置政策实行。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选号顺序:按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经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发放验收证,以验收证的序号为准。或经被征收区域内村民代表大会票决认可,采取摇号或其他的方式进行选房。
第二十二条实行产权置换,以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以高层(含小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征收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
被征收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在12个月内的时间段,临时过渡费按规定标准50%增补,逾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过渡费按规定标准的75%增补。同时每毎户另给予3个月的装潢过渡期,装潢过渡期过渡费按单倍结算。
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根据过渡房的面积应当扣除其对应的安置人口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由所辖村(居委会)统一管理,被征收户自用房免收三年物业管理费,租用或转让的一律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安置人口。
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已建住宅的,且户口已从农村地区迁入被征收区域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
(二)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的士官;
(三)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脱产就读的学生;
(四)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户口原在征收地,因自理粮、捐资奖励、征地转户、升学农转非等原因转为非农户口户籍,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户口在被征收地或者原在被征收地的本人不具备安置认证条件,其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可以计算安置人口的人员包括其符合户口认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
本条中所指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死亡后未注销户口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政府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
(三)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或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户口迁入的;
(五)未经被征收区域所在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合法婚入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父母符合领证条件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丧偶后未再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在待产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或者配偶。
五保人员享受安置房分配的,其去世后安置房必须收回作为国有资产。若有旁系亲属继承安置房房产的,必须全额退还五保人员已享受的所有国家补助到财政后方可继承。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含农转非未婚子女);
(二)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三)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因继承取得的祖遗房屋,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没有应当安置人口的,依据相关法定证件或者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村(社区)调查、核实,在被征地所在区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其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在150㎡以内的,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超过150㎡的,超出部分按照评估的结果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八条应当安置人口以《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之日为基准日,以先公布的为准,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结果计算。征收安置期限内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经批准后的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安置人口认证信息系统,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征收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在被市政府列入的土地征收范围并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期间,除因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户籍一律不得迁入。已享受安置房安置的户口不得再享受其他区域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待遇。
第六章
第三十条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征收安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安置补偿范围、提高征收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市政府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延长有效期限。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