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是为取得胜诉判决后便于执行,但如果败诉或者自行撤诉等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当然也须赔偿损失。
8月4日,合肥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制衣公司赔偿原告某服饰公司因被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3000元。
2011年4月28日,某制衣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查封某服饰公司270000元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该服饰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查封时间为一年。后制衣公司撤回了起诉,由此造成了服饰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服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制衣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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