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张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2万元,王某要求张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1年后归还。借款逾期后,张某因生意亏损并未还款。之后,王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借款。2012年12月,见张某无力还款,王某担心写的借条时间太久了,便要求张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张某没有重新写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之后,张某仍未还款。2013年2月,王某手持借条向无棣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张某辩称,借钱是事实,借条上的承诺也是自己亲笔所写,但这张借条是2008年写的,早就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面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张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张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两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某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主动放弃借款利息,张某同意偿还王某借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