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媳向亲姐姐借了20万元现金,却以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为由拒还,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沈小姐归还原告徐女士借款20万元。
沈小姐是徐女士的弟媳妇。2007年9月的一晚上,沈小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和徐女士的弟弟即丈夫张先生一起,到姐姐家向徐女士借钱20万元。看到亲弟弟和弟媳,徐女士没有考虑什么就答应了。
在第三天,徐女士将20万元钱交给了沈小姐,沈小姐主动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并由沈小姐书面写明:“今借姐姐徐女士贰拾万元正,定于2008年9月底前归还。特此写借条壹张。”落款处为“借款人沈小姐,见证人老公张先生。”
但到了还款的日期,沈小姐并没有按约还款。徐女士即开始催讨,沈小姐就以金融困难等理由一再推脱。据此,徐女士于08年11月诉请法院判令弟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10月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庭审中,徐女士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沈小姐认为,借条是其亲笔书写是事实,但落款处的借款人被告的签名,是原告事后让丈夫添加的,因此借款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沈小姐出具给原告徐女士亲笔书写的借条,合法有效,该份借条足以证明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故原告徐女士要求被告沈小姐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