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钱被告上法庭后,李某竟称是为了向母亲骗钱才写下借条的,这债务其实是不存在的。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李某返还陈先生借款3.97万元并逾期利息的一审判决。
陈先生与李某是朋友。2006年5月2日,李某向陈先生出具了内容为“陈××于2006年5月份进行了一笔贷款,本人从中向陈××借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元正,定于2006年7月底之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将承担相应责任”的借据1份。但李某未按期归还该钱款,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3.97万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李某却在法庭上“大喊冤枉”,称该笔借款不存在,没有拿到过这笔钱款。当时出具该借条,也是陈先生知道自己母亲手中有钱。主要是为了从自己母亲处骗取钱款才写了借条给陈先生的的。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李某认为该借款系双方为到李某母亲处骗取钱款而书写,实际并未取得钱款之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李某向陈先生出具的借据表明了其已取得该笔借款,故双方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李某应当按约返还借款。陈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未作出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李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