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持精神病人欠条索要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张某因车祸伤及头部,从此进行治疗。2009年3月张某行为开始变得异常,同年4月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病,继续进行系统心理治疗。同年3月28日,张某为王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6500元,于2009年4月26日偿还。张某到期未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张某系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为王某书写借据的行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行为无效。且王某无证据证实张某确已收到该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