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打借条时没有写明出借人是谁,债权人凭借条可以主张还钱吗?
苏义飞律师:可以主张还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
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梁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800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以其中的20000元产生争议时,与被告梁某约定的管辖机构为某仲裁委员会为由,撤回要求被告梁某偿还其中20000元款项的诉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15日立据向原告陈某借款18000元,于2015年11月19日立据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某拒不还款。
被告梁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
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是借据、借款协议书,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本院在庭审中依法对证据进行了审查,采信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5日,梁某立下借据,确认梁某向甲方借到现金18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借款后,梁某一直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陈某提供梁某开具的借据,虽然没有载明债权人甲方是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梁某对陈某的债权人资格没有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本院依法确认陈某是该借据的债权人。
借款已到期,陈某要求梁某归还借款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陈某的诉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举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395元,由被告梁某负担355元(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