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秦某向他人货款,员工魏女士签名担保。然而,魏女士事后不认帐,辩称签名的实际意思是剩余的钱由老板自己归还。闵行区法院认为,魏女士在欠条下方注明的内容包括付款时间及其姓名、担保人的身份,显然具有由其担保付款的意思表示。日前,作出魏女士支付债权人陈先生1.06万元的一审判决。
签名担保自愿还款
因秦某借钱不还,陈先生便欲将秦某的车辆扣留。正在此时,秦某的员工魏女士出面,表示可以在年底前付清。然而,还钱期限早过,秦某和女士根本无还款之意,无奈之下,陈先生将魏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1.06万元。陈先生称,从2005年起,与秦某有买卖业务往来,至2008年8月8日,累计结欠货款2.86万元。经催讨无着,其遂将秦某的车辆扣留,而魏女士出面担保承诺于年底前付清,并于2008年8月支付了1万元。2009年1月又支付了8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陈先生向法庭递呈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陈××木材款计18600元,秦××, 2008.8.8”。在该欠条左下方由陈先生注明“2009年1月23号已归还8000元”,右下方由魏女士注明“年底之前归还,魏××,担保人”。
辩称曲解签名本意
魏女士不同意归还货款。辩称自己是秦某手下的业务员,欠款是陈先生与秦某之间的事情,与其无关。在2008年8月时,陈先生为收回欠款,带了一帮人要扣车,因自己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大事化小就支付了1万元。2009年1月23日,又应秦某的要求支付了8000元。当时陈先生要其担保,其并未同意,遂在欠条上写了年底前归还的字样,但实际意思是剩余的钱在2009年底前由秦某归还,且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
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欠条中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当事人确认系真实交易关系所产生,魏女士在该欠条下方注明的内容包括付款时间及其姓名、保保人的身份,显然具有由其担保付款的表示意思,并不因为署名在“担保人”字样之前还是之后而发生改变,该自愿承诺保证责任的行为也是陈先生主张债权的结果,故认定魏女士处于担保人的地位,且保证期间已经完成。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未作约定,魏女士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担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