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调查公司能否经营讨债业务?
苏义飞律师告诉记者,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在1995年明令禁止讨债公司存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再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国家虽严禁开设讨债公司,但事实上,目前仍有不少以调查公司、商务咨询公司和财务咨询公司等名称在工商登记的公司经营讨债业务。对于这些调查公司是否具有讨债的资格,他表示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问题2调查公司讨债手段是否合法?
苏义飞律师向记者分析,调查公司的讨债手段一般有两种:一是调查取证,如调查债务人的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汽车住房之类固定财产、社会关系和通话记录等;二是暴力逼债。前一种手段看似合法,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违法,比如查银行账户及通话记录都是通过非法途径才能达到,而后一种就明显不合法。
问题3讨债“出事”会否牵连委托人?
调查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调查取证从而侵犯他人权益或暴力逼债致人受伤,委托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记者问。
“要,代理人(调查公司)违法,委托人自然脱不了干系。”这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十分肯定的对记者说。
苏义飞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指出,只授权调查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则调查公司在违法调查、追债过程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由调查公司承担,反之则由委托人承担。
问题4调查讨债“畸形”收费合理吗?
调查公司在帮委托人讨债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根据记者的暗访,追回的债额10万元以下的五五分账,10万元以上的则为三七分账(委托人占七成),对于这种收费规定,不少人认为调查公司收费离谱,并形象地称之为“畸形”收费。
律师告诉记者,调查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调查费用属于合理现象,而在追回欠款后与委托人按何种方式分配则按照双方在委托合同上所协定的执行。收费属于一种商业性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 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