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去找法院,而是找讨债公司解决债务纠纷呢?之所以出此下策,是债权人权衡讨要成本的结果,因为通过法院解决存在很多弊端。
有哪些弊端呢?
一是成本高。债权人选择诉讼作为解决途径,需要交纳相关的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同时还要支付律师费,除此之外,当事人还要耗时耗力。而债权人委托债务公司往往是“一锤子”买卖,有的债务公司还许诺“成功”后收费,债权人除与债务公司签订合同以外,其他的事就不用再操心。
二是周期长。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正常情况下一审程序需要六个月,二审需要三个月,二者加起来就是九个月,还不包括延长审理期限。如此长的周期,大多数债权人缺乏足够的耐心,如果是标的价值不大的案件,就更不愿意用诉讼方式解决。
三是执行难。不少案件,当事人打赢了官司,最后拿到的却是“一张白条”。面对老赖东躲西藏、转移财产、有钱不还,胜诉方无可奈何,远不如找讨债公司的“一锤子”买卖“痛快”。
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所持有的逾期应收账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政府机关、企业公司到社会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农民工在内,被拖欠债务的受害者五花八门,仅我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已近6000多亿元人民币。“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供给,这就是讨债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场需求和空间。”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在全国至少有10万人在从事这份见不得阳光的“讨债”职业,“未来可能有超过100万人从事这一高额利润职业”。
讨债公司,没有一个合法
针对媒体广告上五花八门的“讨债公司”,苏义飞律师忠告说:“根本就没有合法的讨债公司。”据他介绍,最早对“讨债公司”作出规范的文件,是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由此可见,所有的讨债公司都是非法的。”雷汉舢说。其实,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区分起来并不难,很多老百姓上当就是因为“铅字迷信”,源于多年来的习惯,人们习惯性地认为报纸上写的、广播里讲的、电视里演的,就肯定可信。“如果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在讨债过程中发生了刑事案件,债权人也很难推脱责任,而且讨债公司把讨到的款项或相关证据卷走逃跑的事时有发生。”
“法律执行困难,导致讨债公司不断壮大。”东南大学教授袁久红接受采访时说。他认为,真正的“讨债人”应该是法院等公权力的执行者,有效的司法机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发挥着最直接和关键的作用。“而现实却是,在这种巨大的社会压力面前,公安、法院追债执行明显疲软。”例如,针对执行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很少出现,对债务人的威慑几乎不存在;相应地,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难以到位。“当我们的公权力无力完全执行自身职能的时候,其他力量就会来接管这种职能。”袁久红说,“面对这些竞争者公权力应该反思自身的不足,改善自己的竞争力,最低限度是,把已经存在多年的、有滑落到黑社会体系危险的讨债公司通过合法手段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