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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允许开办民间讨债公司吗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5   阅读:

网友:我国法律允许开办民间讨债公司吗?

苏义飞律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案例1 “软暴力”讨债四人获刑

为了经营讨债业务,东北男子张某于2006年11月8日注册成立了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并设立分部以及讨债小组负责讨债。从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间,张某等人以调查中心名义分别与478人签订了委托调查协议,涉及债务高达6600余万元。讨债员工以光头形象出现在债务人公司或家门口,采取“软暴力”方式讨债,要不到钱就不走。至案发时,张某等人实际收回债务57万余元,收取服务费19.9万余元。2010年4月,张某等4人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半不等。

案例2 挟“人质”讨薪不成反获刑

2011年3月,兰州某高校榆中校区的外墙保温工程几经转手、层层发包后,最终转包给榆中县当地包工头牛某。牛某又委托郝某负责招工。郝某找来杜某等数十名青年男子施工。其间,因为欠薪纠纷,杜某、赵某等工人们将工地负责人张某挟持到兴隆山上,令其赤足站在雪地上逼迫牛某现身。后牛某报警,被控制近8小时并被殴打致轻微伤的张某才得以解救。同年9月26日,榆中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6个月,赵某等5人则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缓刑,另有4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3 嫌工钱少绑架表弟被判刑

2008年8月,湖南邵县来兰投奔亲戚的肖高强,嫌姑父支付的报酬太少,心生“架”走表弟勒索钱财的念头,编造了“讨要欠款”幌子找来兰州小伙高虎、牟永鸿和的哥赵向鑫帮忙。8月29日下午6时,几人跟踪表弟将其挟持,并致电其父索要40万元赎金。肖高强的姑父报案后,当晚8时许,警方在滨河路将负责开车的赵向鑫抓获,表弟被成功解救。随后几人相继归案。2009年6月 ,兰州中院分别判处肖高强、高虎有期徒刑9年、8年,对从犯牟永鸿和的哥赵向鑫分别判处7年有期徒刑。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 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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