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张某向我借款10万元,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但该借条是复写件,一式两份,张某签名,我保留一份。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不归还借款。2008年6月,我拿10万元借条的复写件到法院起诉张某,索要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我所持有的借条是复写件,没有原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答:众所周知,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一次可以写出若干份。复写件虽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因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属于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借条应被认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复写件的借条不管存在几份,在依法认定了其中一份的效力之后,其他的就自然失去效力。根据你的陈述,一审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没有道理的,你可以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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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下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棘手的欠款纠纷案。
今年初,烟台建设机械厂将南京人乔某起诉到南京下关区法院。机械厂诉称,乔某一直与自己有着经济往来。2003年7月,双方就发生的经济往来进行了一次结算。随后乔某向对方开具了一份欠条,上面注明:“乔某购买烟台机械厂塔机总计160万3千元,已付款130
万3千元,余欠款计30万。”该欠条由复写纸写成一式两份,复写纸由机械厂保留。机械厂称乔某一直没有归还这30万,希望法院判令乔某立即归还。
乔某辩称,自己早就将30万欠款还给机械厂了,欠条也要回来了,他不知道还有复写纸欠条这回事。机械厂拿着这张复写纸再来跟自己要这30万,根本是无理取闹。
这起欠款纠纷在法官之间也存在争议。一些法官认为复写纸完全可以根据原件为蓝本,通过复写描摹而成,有伪造的可能,法理上属于复制件。而且我国民法规定,书证应该提供原件,如果是复制件(复制品、照片、副本等),需要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审理此案的下关区法院韩法官认为,复写纸只能由原始书写人一次性形成,不具备复制的概念,所以为原件,具有证明效力。是否是伪造的应由乔某来举证。因此判定乔某败诉,必须偿还30万元欠款。乔某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并要求对复写件做鉴定。最终鉴定复写件系由乔某所写,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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