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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大额借条起诉构成妨害作证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4-08-17   阅读:
       杨某借给陆某45万元钱,陆某突然消失。为讨回借款,糊涂之下,竟找方某、文某、丁某写假借条、做伪证,制造了一场诉讼骗局,没想到却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近日,杨某、方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文某、丁某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经宁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已被法院判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9月,陆某挂靠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升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施工期间,陆某因无钱垫资向被告人杨某借款45万元。该款项由与陆某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的另一合伙人文某出具借条。后陆某下落不明,杨某准备起诉港升公司,苦于手中只有三张借条,再无其他任何证据,心中甚是苦恼,委托了曾具有法律工作者资格的方某为其代理民事诉讼。方某告诉杨某,想通过诉讼来追回这笔欠款,他还需要人证。于是杨某便找到文某和丁某要求提供陆某借45万用于购买项目部混凝土的发票,同时商量将文某用于该工程的18万元以及丁某为陆某担保的13万元一并起诉。杨某指使被告人文某重新出具含有文某、丁某个人债务合计金额95万元的虚假借条3张。为使丁某放心作证,杨某向其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并向文某、丁某交待了庭审作证事项。方某指点到要在该借条上须注明具借款人和借款事由,同时要求经办人以证人身份出庭证实借款用途,以便将法官向表见代理方向误导。一审开庭审理时,文某、丁某到庭作证,导致法院一审认定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杨某76万元,判决其偿还杨某76万元本金及利息,以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后果。
       二审中,港升公司申诉称,本公司从未向杨某借款,也未收到其借款,原审诉讼中杨某提供的证人丁某的证言系伪证。这引起了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注意并展开了全面调查,最终使一场杨某等人精心编造的诉讼骗局露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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